建立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储备制度
由免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向由专项储备基金代缴转型
褚福灵
(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1)
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具有一定必要性。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重大疫情,导致企业停产停业,为降低企业成本,促使企业复工复产,采取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举措,具有一定必要性。同时,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积累,具有适当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承受能力。因此,面对突发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,实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总体上是必要的和可行的。
社会保险属于个人权益,权利和义务相关,应当充分认知历史上首次免缴社会保险费的复杂性。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推出“五缓四减”,2015 年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连续 6 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,但这些措施都属于减低缴费或者缓期缴费,并没有免除企业社会保险缴费。因此,应当深刻理解免缴社会保险费的复杂性,充分认知免缴社会保险费带来的理论与实践上的诸多难题。
一是免缴社会保险期间的职工待遇计发问题。此次政策的要点是免除或减少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,职工个人继续缴费,这将涉及待遇计发等一系列问题。比如,免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和生育待遇是由基金支付,还有由企业支付?因为,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是雇主责任,由企业支付,职工个人不缴费。再比如,免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的退休待遇如何办理,尤其是缴费年限是连续计算,还是折扣计算?如果连续计算,就出现权利与义务不对等,违反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关的原则。如果折扣计算,可能具有复杂性,对缴费系统提出新的要求。
二是不同统筹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问题。全国来看,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有一定结存,但各个统筹地区的结存情况不同,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基金收不抵支。对于基金结存不充足的地区而言,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发放问题,尤其是养老金发放问题,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应对。否则,如果职工待遇不能充分保障,将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。
三是如何妥善处理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与企业补充保险、商业保险的关系问题。当企业不再缴纳(或减免缴纳)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,补充养老保险费、补充医疗保险费、商业养老保险费、商业健康保险费是否首先要停止缴纳?
分析认为,鉴于社会保险是职工权益,权利与义务紧密关联,与税收减免明显不同,免缴社会保险费在理论与实践上均具有复杂性。
为了增强社会保险抵御重大风险的能力,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,建议建立应对重大安全事件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储备制度。该专项基金来自社会保险缴费的专项扣除与必要的财政补助,通过年度测算确定社会保险专项储备基金的安全存量。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并需要社会保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时,由专项储备基金为企业代缴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,而不是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,进而确保职工权益的连续性与可持续性,并减少因免缴社会保险费带来的诸多复杂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