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料属性:
司法解释及文件
部门分类:
国家赔偿
制定机关:
最高人民法院
颁布文号:
颁布日期:
1996年02月13日
施行日期:
时效性:
有效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》的通知
各高级人民法院、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:
现将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》印发给你们,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,可参复函的意见办理。附: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(1996年2月1日)
最高人民法院:
你院法函〈1995〉166号收悉,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:
一、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“职工日平均工资”指标,也不计算“职工日平均工资”。
二、对此项指标,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。
最近,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,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。
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。
网址:http://law.npc.gov.cn:8081/FLFG/flfgByID.action?flfgID=2903&showDetailType=QW&keyword=&zlsxid=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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