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

社会保障学园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社会保障学园 >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 > 法律法规 >      正文

[工资保障] 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

[发表时间]:2019-04-25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资料属性:

司法解释及文件

部门分类:

国家赔偿

制定机关:

最高人民法院

颁布文号:

颁布日期:

1996年02月13日

施行日期:

1996年02月13日

时效性:

有效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》的通知

各高级人民法院、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:

现将国家统计局《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》印发给你们,对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,可参复函的意见办理。附: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(1996年2月1日)

最高人民法院:

你院法函〈1995〉166号收悉,现就你们提出的有关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答复如下:

一、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“职工日平均工资”指标,也不计算“职工日平均工资”。

二、对此项指标,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。

最近,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,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年法定工作日数为254天。

以上方法供你们参考。

网址:http://law.npc.gov.cn:8081/FLFG/flfgByID.action?flfgID=2903&showDetailType=QW&keyword=&zlsxid=06

上一条:[工资保障] 最低工资规定

下一条:[工资保障]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

关闭